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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埇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宗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宗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埇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宿州市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玉生街。营业执照注册号:341300000027585(1-1),组织机构代码证:79187796—7。负责人:褚永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玉,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宿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宗玉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宿州市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