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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某某、陆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嘉善××纺机制造有与王某某、嘉善××纺机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嘉善××纺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保字第9号申请人陆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嘉善××纺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号。申请人陆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嘉善××纺机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嘉善××纺机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嘉善××纺机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嘉善××纺机制造有限公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锡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