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民一初字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9-12-05
案件名称
乔丽双与金玉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乔丽双;金玉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连民一初字00159号 原告乔丽双,女,1978年5月30日生,无业,工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金玉成,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司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乔丽双诉被告金玉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丽双与被告金玉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丽双诉称,我与被告金玉成于2010年5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家内分居共同抚养婚生子金照森,被告金玉成于2010年7月14日刑拘到2011年2月14日释放。孩子一直由我本人抚养到××××年××月××日,由被告金玉成带走。一开始还可以看孩子,从2011年10月至今被告金玉成不允许我看。作为一位母亲我应该给孩子一份母爱,出于无耐我只能求助于法律给我一个公证的判决。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玉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符,原告一直都探望孩子,但因探望孩子和我父母发生矛盾,矛盾无法解决,我同意原告到我家探望孩子,但不能接走。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丽双与被告金玉成于2010年5月11日经连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金照森(2006年12月12日生)由被告金玉成抚养。××××年××月××日,被告金玉成将婚生子金照森接走,现因探望孩子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要求每两个星期的周六上午9点-下午3点能探望孩子,由被告负责接送。被告当庭陈述,因探望孩子原告已与我父母发生矛盾,矛盾不可解决,要求原告到家探望不准接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010)连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本案原、被告对于探视的方式、时间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于2012年5月起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五下午至次周一早晨看护孩子。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金玉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