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曹维龙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源信用社,曹维龙,陈世军,温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源信用社。负责人孙勇卫,主任。被执行人曹维龙,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曹家洼村。被执行人陈世军,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埃子赵家村。被执行人温升庆,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山口温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曹维龙、陈世军、温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忠强—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