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靳灼金,靳莫氏,刘凤勤,靳雪晴,靳洁丽,靳欣雨,靳奇奇,陶伟,嘉善宏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360号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负责人:陈雪桦,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灼金,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莫氏,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雪晴,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凤勤(靳雪晴母亲),身份事项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洁丽,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凤勤(靳洁丽母亲),身份事项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欣雨,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凤勤(靳欣雨母亲),身份事项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奇奇,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凤勤(靳奇奇母亲),身份事项同上。上述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存胜,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陶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审被告:嘉善宏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法定代表人:乔红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1)鸠民一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2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江隆宝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