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曲红健、孙斌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红健,孙斌,何英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0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红健,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无业。被告人孙斌,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农民。被告人何英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人曲红健、何英俊于2011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被告人孙斌于2011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三被告人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红健、孙斌、何英俊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曲红健、孙斌、何英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红健因多次在被害人赵某所开麻将馆内输钱,遂认为赵某伙同他人诈赌。2011年12月1日23时许,曲红健为要回所输赌资,伙同被告人孙斌、何英俊由何英俊开车将赵某拉至西安市长安区沣峪口,孙斌、何英俊威胁并殴打赵某,赵某无奈同意给付钱财了结此事,遂将随身携带的1900元钱和银行卡交给曲红健,曲红健用银行卡取款5000元,后赵某又向朋友牛某借款15000元,曲红健从牛某处取得上述款项。次日凌晨,曲红健等人将赵某带至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长安假日酒店801室后,何英俊驾车离去。赵某在该房间内向曲红健写下50万元欠条一张,曲红健遂持欠条和现金离开酒店,由孙斌继续看管赵某。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孙斌抓获,赵某被解救。2011年12月22日。曲红健、何英俊被抓获归案。破案后,曲红健家属退回赃款21900元,被告人曲红健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赵某进行了民事赔偿,赵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曲红健、孙斌、何英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房间预订单、借条、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监控录像截频、谅解书、收条;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3、证人牛某、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曲红健、孙斌、何英俊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红健、孙斌、何英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英俊的辩护人辩称何英俊参与拘禁被害人时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曲红健、孙斌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经退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英俊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红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2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21日止)。二、被告人孙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1日止)。三、被告人何英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