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字第5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曹国平与余秋玲其他房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平,余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5170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平,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育婴巷**号*楼。被执行人余秋玲,女,汉族,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滨江路***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平与被执行人余秋玲其他房屋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秋玲的银行存款;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8439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