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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字第5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曹国平与余秋玲其他房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平,余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5170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平,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育婴巷**号*楼。被执行人余秋玲,女,汉族,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滨江路***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平与被执行人余秋玲其他房屋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秋玲的银行存款;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8439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