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选梦与被执行人武和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张选梦,男,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西安市工商局干部。被执行人武和爱,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张选梦与武和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碑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选梦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和爱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经调查,其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0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