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冼玉与袁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玉,袁举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冼玉。被告袁举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冼玉诉被告袁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冼玉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冼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