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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娟娣与章建能、卢雪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娣,章建能,卢雪君,宁波邦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周娟娣,女,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建能,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卢雪君,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告:宁波邦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法定代表人,许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娟娣与被告章建能、卢雪君、宁波邦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娟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娟娣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修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