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汪某,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霍庄子村南街**。委托代理人么国苍,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汪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小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男孩冯兴傲,现年5岁。我们在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刚结婚时我们日子过得并不富裕。被告无正当职业,因为其会开车,我找我父母借钱买了大货车跑运输,随着努力经营日子逐渐好起来。可是这之后被告就有了反常变化,从2008年起他逐渐不常回家,对我态度也不好,双方经常争吵,被告动辄动手就打,我常常被其打伤。经亲友多次劝说被告也不知悔改,从2010年开始他变得长期不回家,我打电话找他时他态度恶劣,后来他亲口对我说在外面有了其他女人,并且只要求我在家中做家务看孩子,我多次规劝,可是被告不知悔改,仍然我行我素。我深感被告对我无情无义,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男孩冯兴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冯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现在外面欠着好几十万的债务,我儿子现在总哭,再说原告说的也不是事实,原告只是怀疑我有外遇,实际上我没有。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9日生一男孩冯兴傲。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婚生男孩冯兴傲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婚后生气吵架等现象,双方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共同抚育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韦小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冀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