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路书华与金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书华,金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5号原告路书华,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海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书华诉被告金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书华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金海山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书华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