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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路书华与金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书华,金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5号原告路书华,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海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书华诉被告金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书华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金海山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书华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