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4)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毛某,邯郸县xxxxx村民。委托代理人张领坡,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邯郸县xxxxxx村民。本院受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