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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少华、杨拥军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胡少华,杨拥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周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少华。被告杨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少华、杨拥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任丽伟审判员  李立国审判员  张海祁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平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