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少华、杨拥军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胡少华,杨拥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周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少华。被告杨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少华、杨拥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洋地产(迁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任丽伟审判员 李立国审判员 张海祁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平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