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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毛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毛某,邯郸县xxxxx村民。委托代理人张领坡,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邯郸县xxxxxx村民。本院受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庭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