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尤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曲民初字第50号原告尤某。被告颜某。原告尤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诉称,我与被告是两家换亲,由父母包办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4日生一女孩,名叫颜紫瑶。婚后,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生气,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及其家人常撵我回娘家,逼我与被告离婚。去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被告家人再次赶我,无奈我只好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被告一次也未来看我和女儿,我只好带着女儿又在外打工,维持生活。我和被告的婚姻,是在父母包办下的不平等婚姻,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所生女儿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颜某未提交答辩状,当庭辩称,我不同意与被告离婚,愿意与被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换亲”结婚。××××年××月××日双方进行结婚登记,2009年4月14日生一女,取名颜紫瑶,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0年农历12月份携女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后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换亲”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有一女,表明双方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表示出和好意愿,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均应珍惜建立不易的家庭。现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尤某与被告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红志审 判 员 王海英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