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刘定平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