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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曲周县河南疃镇马二村民委员会与杨志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河南疃镇马二村民委员会,杨志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609号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镇马二村民委员会被告:杨志祥。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镇马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志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镇马二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镇马二村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镇马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曲周县河南疃镇马二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