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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雷银会与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付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银会,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付振海,石家庄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彦云,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安通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赵继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雷银会。委托代理人李钟楼,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二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柏坡东路。负责人魏虎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林兵,该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告付振海。系冀A×××××号车主。委托代理人尹庆忠,灵寿县司法局干部。被告石家庄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微矿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杨彦云,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彦云,无业。系冀A×××××车主。被告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郭守敬大道1588号。法定代表人杨金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西路85号中苑商务大厦D座。负责人王树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冠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保定安通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县荆塘铺村西。法定代表人崔士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继光,无业。系冀F×××××号车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负责人张增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商戬,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雷银会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银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银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萍(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