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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