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郑剑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7号申请人: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剑飞。申请人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50005320817853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8月9日、到期日期2012年2月9日、出票人浙江源兴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强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背书人无锡市新区辰晔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民生银行杭州武林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