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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郑剑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7号申请人: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剑飞。申请人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50005320817853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8月9日、到期日期2012年2月9日、出票人浙江源兴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强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背书人无锡市新区辰晔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民生银行杭州武林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福兴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