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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文根与黄子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根,黄子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王文根,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被告:黄子晖,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原告王文根诉被告黄子晖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王文根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晨(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