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文根与黄子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根,黄子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王文根,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被告:黄子晖,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原告王文根诉被告黄子晖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王文根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晨(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