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谌义和与魏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义和,魏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谌义和。被告魏立忠。委托代理人张俊才。原告谌义和与被告魏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志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谌义和、被告魏立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日,被告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向我借款320000元,后偿还25200元。余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94800元。被告辩称,这320000元,是玩牌欠的赌债,对这笔欠款我不予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元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后来偿还原告25200元,下欠2948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亲笔所写借条证实,被告对下欠原告294800元借款应予偿还。被告虽提出所借款项是赌债,但被告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未提供充足证据,故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立忠偿还原告谌义和借款2948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722元,由被告魏立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志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娇娇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