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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丁传宝与赵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宝,赵晓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丁传宝,男,汉族,住江苏省锡山区。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菊,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彬,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传宝与被告赵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传宝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丁传宝负担。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