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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钟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1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10000元案款,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下余款待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执行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刘定平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