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付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2010)定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71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某某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靖边县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已委托靖边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