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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杨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杨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斗门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伯锁。委托代理人王坷、田晓晖,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所涉及的房屋是否构成租赁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该房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辖区,故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飞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