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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顾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仙林人民陪审员  姜宠英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