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离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郭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安,贺蔓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01)离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郭安。被执行人贺蔓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离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蔓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每月孩子的抚养费2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1920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9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蔓芸银行帐户存款193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蔓芸相同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贺蔓芸相同数额的财产。执行员李维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