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仙执民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柯茂贵与滕申远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茂贵,滕申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柯茂贵。委托代理人柯金满。被执行人滕申远。申请执行人柯茂贵与被执行人滕申远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滕申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柯茂贵欠款456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的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滕申远外出,具体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多件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3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