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钟建、王忠翠等与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路西村村民委员会监护人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钟建,王忠翠,王中玉,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路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276-3号申请执行人王钟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忠翠,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中玉,农民。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路西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0)烟牟执字第276-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路西村村民委员会在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人民政府款项46000元。2011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0)烟牟执字第27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路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其村东北角平房一座(原王玉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现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路西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路西村村民委员会在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人民政府款项46000元的扣留。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路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其村东北角平房一座(原王玉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