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王辉香与徐充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辉香;徐充河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400号原告王辉香,女,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邓艳,女,1954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徐充河,男,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辉香诉被告徐充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香诉称,被告是原告之侄,当年因计划生育原因,被告的父母将被告托付给原告收养,至2005年8月原告的丈夫去世。因原告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养母子关系;2、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抚养费300元,今后医疗费被告承担二分之一。被告徐充河辩称,双方存在养母子关系,但原告没有抚养过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辉香与被告徐充河自愿解除养母子关系。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