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琴波与吴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琴波,吴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孙琴波,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吴贲,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琴波诉被告吴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