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传亭与陈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亭,陈庆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961号原告吴传亭,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庆杰,男,成年,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亭与被告陈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预付公告送达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传亭负担。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仁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