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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3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7号申请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朴,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林、胡亮亮,该委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科伟。申请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因被申请人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1)第3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