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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徐晟赫与陈佳丽、吕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佳丽,徐晟赫,吕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佳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晟赫。原审被告吕国庆。上诉人陈佳丽因与被上诉人徐晟赫、原审被告吕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佳丽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