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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新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刚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33号罪犯李新刚,男,l982年5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O08年5月l9目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O15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O年10月27曰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O14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3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新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刚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O13年1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