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亚萍与蒋云文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萍,蒋云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61号原告张亚萍。被告蒋云文。原告张亚萍诉被告蒋云文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2年4月23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0元。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