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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亚萍与蒋云文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萍,蒋云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61号原告张亚萍。被告蒋云文。原告张亚萍诉被告蒋云文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2年4月23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0元。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