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郑某某、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某某,郑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44号申请人:赖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赖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郑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胡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柯城区世纪天成4幢3单元1101室房产(保全价值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赖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胡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天成4幢3单元1101室房产(保全价值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