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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范秀芹与尚俊虎、闫晓红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秀芹,尚俊虎,闫晓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404-1号原告:范秀芹,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尚俊虎,男,汉族,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闫晓红,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范秀芹与被告尚俊虎、闫晓红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范秀芹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尚俊虎、闫晓红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尚俊虎、闫晓红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A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