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小庆与邱平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新夫,黄小庆,徐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渝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廖新夫,男,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被执行人黄小庆,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执行人徐玉梅,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1)渝民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小庆、徐玉梅(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小庆、徐玉梅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或单位收入)5111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谊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