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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明辉、冉红梅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辉,冉红梅,乐红江,左尔玉,刘章红,王焕,王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辉,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资中县,无业。2012年1月7日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冉红梅,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云阳县,无业。2012年1月7日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乐红江,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崇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崇州市,无业。2012年1月7日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左尔玉,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大邑县,无业。2012年1月7日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刘章红,男,1986年9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涪陵区,无业。2012年1月7日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焕,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青川县,无业。2012年1月7日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卢仁兵,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辉,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无业。2012年1月7日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辉、冉红梅、乐红江、左尔玉、刘章红、王焕、王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明辉、冉红梅、乐红江、左尔玉、刘章红、王焕、王辉及被告人刘章红的辩护人关明、被告人王焕的辩护人卢仁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8日,被害人李某被被告人冉红梅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传销窝点,先后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燕庄村、闵旗寨村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黄明辉、冉红梅、乐红江、左尔玉、刘章红、王焕、王辉伙同杜某、吴某、何某(另案处理)轮流看管限制被害人李某人身自由,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1月6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向其朋友杨某发短信求助报警,杨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1月7日,被告人黄明辉、冉红梅、乐红江、左尔玉、刘章红、王焕、王辉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李某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辉、冉红梅、乐红江、左尔玉、刘章红、王焕、王辉及被告人刘章红的辩护人关明、被告人王焕的辩护人卢仁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杨某、荆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明辉、冉红梅、乐红江、左尔玉、刘章红、王焕、王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章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章红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未殴打、辱骂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建议对被告人刘章红从轻处罚,宣告缓刑。被告人王焕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焕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未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建议对被告人王焕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三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辉、冉红梅、乐红江、左尔玉、刘章红、王焕、王辉为迫使他人从事传销活动而轮流看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七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章红、王焕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章红、王焕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章红、王焕直接参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虽小于被告人黄明辉、冉红梅,但其是犯罪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不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刘章红的辩护人建议对刘章红宣告缓刑,被告人王焕的辩护人建议对王焕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三个月的辩护意见,因二被告人伙同其他被告人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多日,其人身危险性较大,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明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6日止)。二、被告人冉红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6日止)。三、被告人乐红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6日止)。四、被告人左尔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6日止)。五、被告人刘章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6日止)。六、被告人王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6日止)。七、被告人王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