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全西申请执行邢志刚、张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刘全西,男,汉族。被执行人:邢志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俊华,女,汉族。刘全西诉邢志刚、张俊华买卖合同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1)临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志刚、张俊华偿还刘全西欠款230000元及利息。邢志刚、张俊华不服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2)漯民二终字第46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邢志刚、张俊华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刘全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已立案执行。另查明窦**系邢志刚之妻(身份证号4105051963******)。为了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邢志刚或窦**,被执行人张俊华所有的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安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