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亚娣与卢凤春、卢顺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娣,卢凤春,卢顺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78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陈亚娣,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卢凤春,女,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三门县。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卢顺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三门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泰山,杭州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娣诉被告卢凤春、卢顺丰以及被告卢凤春、卢顺丰反诉原告陈亚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12年4月2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均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亚娣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卢凤春、卢顺丰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均应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