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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赖绵绵、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赖绵绵;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绵绵,又名赖绵和,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文盲,无业,原住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城区捷胜镇沙角尾村路中段路边。因本案于201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渔民,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绵绵、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绵绵、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赖绵绵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先后在其家里等地,分别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林某35次5小包,共得款150元;贩卖给林某15次5小包,共得款150元;贩卖给罗某15次15小包,共得款300元;贩卖给何某15次15小包,共得款350元;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帮其兄赖绵绵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2小包,共得款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绵绵无视国法,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帮助他人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赖绵绵提出其只叫李某某帮他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林某3、林某1、罗某、何某等人。被告人李某某称其有帮赖绵绵拿二小包东西给别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左右,被告人赖绵绵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分成小包装(每小包约0.1克或0.15克)先后在其家里,以每小包(约0.1克)3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林某15次5小包,共得款150元。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受其胞兄被告人赖绵绵指使,在赖家帮被告人赖绵绵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2小包给他人,共得款7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赖绵绵供述,供认他家因穷而以卖毒品海洛因牟利,他以每克海洛因200元的价格向“阿中”买入海洛因,将每克海洛因分成10小包,每小包30元或每克海洛因分成6小包,每小包50元,每克海洛因赚100元,2011年2月,他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木双5次5小包,每小包30元,重约0.1克。向他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人都是到他家后,在门外讲好价,他从门缝里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购毒者。2011年11月7日,他弟弟李某某及弟媳到他家看父亲,当时就放了2小包毒品海洛因在家里洗衣机旁边的纸箱上,对李某某说“这2小包海洛因放在这里,一包可以卖50元,另一包可以卖30元,等一下如果有人来买,你就卖掉。”他外出约半小时,回来时李某某说该2小包毒品海洛因已卖掉,并将钱塞给他,大约是75元。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供认他和赖绵绵是同胞兄弟,2011年11月7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他和妻子余某到汕尾市城区捷胜镇看望生父,到捷胜镇后生父不在家,他就在家里等,他听说与生父居住在一起的赖绵绵有贩卖毒品,12时左右,有人给赖绵绵介绍一名女朋友,赖绵绵就忙着招待,到下午2时左右,赖绵绵将5、6小包“白粉”放在客厅电视剧旁边的纸箱上,对他说“白袋里装的每包90元,白纸包的每包30元,软烟纸包的每包50元,有人来你就拿给他”,他听后没有说话,到下午3时左右,赖绵绵在门口叫他拿一包25元,他就拿了一包从门缝里塞出去,门外的人就塞进25元,过了一会,赖绵绵准备去捷胜镇内,刚到门口,又对他说,拿一包50元的来,他拿了一包50元的塞出去,收了50元,将钱放在纸箱上。赖绵绵去捷胜镇内,这时门口有人叫“绵和”,说要买90元的货,他听后拿了一包90元的塞出去,收了90元,也放在纸箱上。下午4时左右,赖绵绵和他生父回来,他和妻子坐了一会就回汕尾市城区,他帮赖绵绵贩卖毒品没有得到任何好处。3、证人林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吸毒人员,2011年1月30日开始复吸毒品海洛因,所吸食的毒品海洛因都是向赖绵绵购买的,他共向赖绵绵购买5次5小包,每小包30元,每次都是直接到赖绵绵家,在赖家门口交易。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赖绵绵。4、证人林某2证言,证实她丈夫三年前去世,邻居阿端介绍一名男子给她,2011年11月7日阿端的丈夫和她一起到捷胜镇那名男子家,中午1时左右,他们在该男子家吃午饭,该男子介绍一起吃饭的是其弟弟及弟媳,午饭后,该男子开摩托车载其弟媳与她到镇内买东西,其弟弟则在家里,她和该男子回来后,该男子的弟弟及弟媳就离开。在该男子家时,该男子有在家里拿了一小包东西给别人,但不知道是什么。5、证人余某证言,证实她是李某某的妻子,2011年11月7日,她和李某某到捷胜镇看望李某某的生父,并在李某某哥哥赖绵绵家里吃午饭,当时有一名媒婆和该媒婆介绍的女子,媒婆午饭后就离开了,下午3时多看望李某某生父后就回汕尾市城区。6、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捷胜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该派出所在赖绵绵处扣押刀片三片、锡纸25张、塑料小袋760个、诺基亚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人民币185元等物。7、《扣押物品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赖绵绵处扣押的物品及贩卖毒品的现场情况。8、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捷胜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该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捷胜镇东门社区居委的赖绵绵在沙角尾路中段家中贩卖毒品,该派出所及汕尾市边防支队侦查队的侦查员于2011年11月7日上午在沙角尾路中段赖绵绵家附近潜伏,下午4时左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对帮助赖绵绵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该所循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赖绵绵。以上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赖绵绵庭审时辩称其只叫李某某帮其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并否认贩毒给林某3、林某1、罗某、何某等人。经查,被告人赖绵绵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供认于2011年2月份贩卖海洛因给东坑村的木双的时间、地点,贩毒次数等情形,与购买者林某1(捷胜镇东坑村人)证言证实其购毒的经过相互印证,且经相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赖绵绵就是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之人,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绵绵5次贩毒给林某1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赖绵绵否认贩毒给林某1提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绵绵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林某3、罗某、何某。经查,该指控只有证人林某3、罗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没有其他证据相互证,属孤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绵绵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林某3、罗某、何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绵绵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帮助被告人赖绵绵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绵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地位、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绵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黄海蓝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