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峰与长安兴国初级中学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峰,长安兴国初级中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郭峰。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兴国初级中学,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志荣,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峰与长安兴国初级中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至8月,其为了孩子能进入被告长安兴国初级中学就读,先后分次将25500元交给其朋友王照军,委托王照军办理。王照军又委托长安兴国初级中学保安王志勇。同年9月1日新生开始上课,因其孩子未能进入长安兴国初级中学,找到被告学校,被告知王志勇是该校保安,已不知去向。现其认为钱是被告学校工作人员收的,被告组织孩子参加了分班考试,并发了录取通知书,其孩子不能进入被告学校就读,被告依法应返还其所交的25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将钱款交于王照军为其办理孩子入学事宜,王照军又称将钱款交于被告学校保安王志勇,王志勇是否为原告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是否将钱款交至被告学校以及参加分班考试、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尚不足以证明,因此,该案涉嫌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