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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清与李成彦、李德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清;李成彦;李德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李清。委托代理人李彩云,女,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成彦。被告李德彦。委托代理人李彬京,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李成彦、李德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于2012年4月23日“以该纠纷根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