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离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XX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乔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1)离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乔忠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吕民一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乔忠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5956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箅,从2009年8月1日起到履行完毕为止),诉讼费8740元,保全费2450元,执行费7700元,共计47845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忠英银行帐户存款4784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忠英相同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乔忠英相同数额的财产。执行员李维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