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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戴宗平、马志刚与任某志、周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宗平,马志刚,任善志,周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戴宗平,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马志刚,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任善志,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阳区。被告:周建军,男,约46岁,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宗平、马志刚诉被告任善志、周建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宗平、马志刚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宗平、马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宗平、马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戴宗平、马志刚平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