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亚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东,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周至县人,住周至县,农民。2011年8月7日被抓获,同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亚东因感情纠纷,将前女友张某2的现男友被害人王某约至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村委会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王某右上臂、胸部、腹部、背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之损伤属轻伤。2011年8月7日,王亚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4、被告人王亚东的供述;5、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亚东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7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刘跟友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